当公司购买礼品后赠送给客户时,通常会将此行为视为“业务招待”。然而实际上,这种赠送并不属于“业务招待”。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
举例来说,如果公司购买了一些烟酒,如果邀请客户前来共同消费,这属于“业务招待”;但如果直接将烟酒送给客人让其带走,这就不再算是“业务招待”,而应归类为一种“赠送”行为。
对客户赠送衣服、手表、金银首饰等物品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账务处理,实际上并不合适。这些物品并不适合作为“招待”客户所使用,而是纯粹作为礼物赠送给客户。
一旦明确了这个道理,相应的处理也会变得容易。
一、增值税方面
应当将其视为销售,并可以依法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注:如果属于“商务招待”,则并非销售,因此无法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确定增值税视同销售额的顺序如下:
1. 首先,确认应税项目的金额,即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或者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租金所取得的收入;
2. 其次,减去免税销售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和非用于生产经营支出的进项税额;
3. 最后,计算出的金额作为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基数。
根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根据其他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来确定。
根据给定内容重新进行创作,要求内容前后表达意思不难改变,并将新内容返回。
将内容重新翻译成英语后,得到:
(三) 根据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计算税后价格等于成本乘以1加上成本利润率。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应当将其视为销售,相应的购进成本则可以依据法律在税前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销售收入,这与确定增值税的销售额的方法大致相似。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赠送礼物给自然人时,应按照礼物的公允价值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偶然所得”的规定,适用20%的税率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实物礼品不可能被削减20%以支付税款,因此唯一可行的做法是将礼品的公允价值视为受赠者的税后收入,然后根据税前的赠送金额来另行支付个人所得税。例如,若礼品的市场价格为1000元,则需要通过一定的计算来确定税前赠送金额。
1000÷(1-20%)=1250元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250×20%=250元
公司向客户“赠送”1250元(包括1000元实物和250元现金),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在其中250元现金部分上交税,税后剩余的1000元实物部分实际交付给客户。
四、账务处理
(一)购入礼品
借:库存商品
应缴纳税款——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赠送礼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缴纳税款——应纳增值税(销售方应交税额)
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一定的税率和税基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根据个人的收入水平和税法规定,每个纳税人都应当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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