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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网购的逐渐流行和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网购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而与快递业务有关的纠纷也相继浮出水面。

今年本所代理了一例与快递业务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小编今天将借用这个案件的判决和大家谈一谈快递末端网点转让行为的效力。

案件简况

原告于2017年、2018年分别与某快递网点开办者签订了加盟合同书承包快递网点。

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快递网点转让给被告,转让费为1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部分用于经营快递网点的财产,并促成被告与上述快递网点开办者另行签订加盟合同书。

被告未按约支付部分转让费,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却以原告存在私自转让网点的行为为由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转让费及赔偿损失。

法条援引

事已至此,当事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我国法律法规有何相关依据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

·第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开办者)根据业务需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者合作开办的,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属于快递末端网点。

·第五条 开办者应当自快递末端网点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开办者应当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信息表》,并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者营业执照;

(二)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快递末端网点场所的图片资料;

(四)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属企业法人的授权书。

·《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裁判摘要

原告与上述快递网点开办者签订了加盟合同书,取得约定区域内快递末端网点的内部承包经营权,后与被告签订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律师解读

综上所述,在快递末端网点转让时,需要通过有经营资质且合法经营的快递公司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由快递公司对快递网点承担服务质量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接受邮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因此,在承接快递网点时,要注意是否具有“快递末端网点备案”证明,并签订书面转让协议,避免造成钱财损失。

本案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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