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赚钱输入法,能赚钱输入法的软件?
我的图形用户界面由密码保护。
上海法院认定,开发并提供能够实时展示侵权GUI软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比对时需要考虑“产品”和“设计”两个要素。与传统外观设计不同,图形用户界面(GUI)一般并非由终端产品的生产商在制造环节以实体形态固化于产品,而是作为软件安装在终端产品上并在运行时呈现。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需要独特考量。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涉及GUI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认定开发并提供经运行即呈现侵权GUI软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应赔偿25万元。这一审判为确认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树立了先例,并有助于推动我国GUI产业的创新发展。
“趣输入”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受到了模仿。
软件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趣输入”的输入法软件,其创新之处在于可以让用户在打字的同时赚取虚拟金币。用户可以使用这些金币来兑换现金、购买游戏道具和在线服务等产品。与一般输入法不同的是,“趣输入”采用了动态进度条的图形用户界面,实时显示用户的输入量和金币获取情况。
该软件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针对其输入法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申请了名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9年3月15日获得了授权公告。
该专利包括10个相似设计,其中设计10的主视图中,整个界面被一条靠近中间位置从左至右设置的狭长进度条分为上下两块区域。进度条上部为空白区域,下部为显示键盘的输入区域。进度条从左至右推进的前端有爆炸性细点,而进度条最右侧末端则有三个金币图案。
界面状态变化时,先是进度条从左至右逐渐行进到最右侧末端,最右侧末端的金币图案逐渐产生点亮效果。当进度条行进到最右侧末端且三个金币图案均被点亮后,界面转变成在中部出现一个弹出框,该弹出框上部有文字,中部为长方形输入区域,下部左侧为三排文字,右侧为一带有“EARN GOLD COINS”的长椭圆形按键。
2019年6月6日,一家软件公司发现,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科技公司)开发并提供一款名为“趣键盘”的软件产品供用户免费下载,其用户界面与原告的专利外观设计非常相似,这违反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软件公司将此事诉诸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网络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软件公司明确主张他们的设计受到保护,并且保护范围包括10。
开发类似专利产品的设计产品。
在法庭审理中,网络科技公司声称,被控侵权的图形用户界面与涉及专利的图形用户界面有明显区别,不构成侵犯涉及专利权的行为。
经过比对,被指控侵权的界面与涉及专利的界面主要存在两处不同之处:首先,进度条与金币之间的联动变化过程不完全相同。在前者中,金币在进度条一次性行进的过程中依次点亮;而在后者中,进度条完成第一次行进后点亮第一个金币,然后重复这一过程直至三个金币全部点亮。其次,弹出框的弹出动态过程以及外观也有所差异。在前者中,当三个金币都被点亮时才会出现弹出框;而在后者中,弹出框需要在用户点击硬币后响应才会出现,等等。
根据上海知产法院的审理结果,被诉侵权界面与涉案专利界面在整体设计和动态变化过程上相似度较高,二者的不同点无法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影响。由于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界面属于近似的界面设计。
用户下载并安装了被指控侵权的软件,通过对软件的操作在手机屏幕上显示了与涉案专利图形用户界面近似的界面。软件开发和提供者、操作系统开发商、手机生产商、用户彼此独立,分别实施了并无意思联络的独立行为,但结合在一起客观导致了特定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出现。
作为网络科技公司,我们开发并提供的软件涉嫌侵权,这等同于生产了含有被指控侵权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产品的主要实质部分。我们将被指控侵权软件上架供用户下载,就相当于承诺销售或者实际销售了含有被指控侵权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产品的主要实质部分。这行为构成了对相关专利权的侵犯。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网络科技公司停止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赔偿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5万元。
网络科技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满,已经向上海高院提起了上诉。
法院进行了二审,最终维持了一审法院对侵权案件的判决。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的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就应该被认定为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在第二次审理中,网络科技公司提出称,被指控侵权的图形用户界面并不在涉及的专利保护范围内。他们的理由是,被指控侵权的软件与涉及的外观设计产品“移动通信终端”属于不同或者相似种类的产品,因此无需进一步对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即便进行比较,被指控侵权的用户界面与涉及的专利也有着显著的实质性差异。
此外,网络科技公司还提出,它提供软件供他人免费下载使用并不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包含了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移动通信终端”。尽管各主体的行为“客观导致了特定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的出现,但并不等于“导致侵害原告专利权结果的发生”。因此,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帮助侵权和教唆侵权以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为前提,网络科技公司并不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不构成间接侵权。
软件公司认为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高院根据审理认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是符合美学且适用于工业产品的新设计,其保护范围由授权文件中的视图来确定。本案中,涉案外观设计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专利视图为带有图形用户界面动态变化过程的手机,因此,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确定为专利视图中显示的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
根据专利文件,涉案专利包括静态和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在进行比对时,需要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考虑基础界面整体样式及其动态变化过程,并结合具体图形用户界面的特点,考虑各个界面和动态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经比对发现,被诉侵权的图形用户界面与专利设计10的保护范围相符。
对于网络科技公司开发并提供能够呈现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而言,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取决于该软件是否违反了已经被授权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要对此进行判断,需要结合图形用户界面的自身特点来评估。
如果网络科技公司以与已经被授权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方式来实施该设计,将其应用于产品上,那么可以认定该公司违反了该专利。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网络科技公司在开发提供软件时,应该对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审查,以确保其产品的合规性。
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开发并提供软件供用户免费下载,可能会导致侵犯专利权的界面在手机上显示,从而实施了涉案专利。这样的行为与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该公司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因此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裁判解析指出,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具有自身特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案件,需要特别注意其独特性和专利保护范围。
图为庭审现场
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旦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用于生产经营。
在本案中,被控侵权图形用户界面软件的开发者与移动终端的制造者属于不同主体。而且该图形用户界面软件需要被诉侵权软件被移动终端设备的用户安装并运行后才能显示。因此,即使被控侵权图形用户界面与专利设计构成近似,开发并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似乎仍难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已经被授予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需要考虑其特点。图形用户界面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应用而生,通常需要软件运行才能呈现。图形用户界面的软件安装在电子产品中,通过电子产品的操作系统运行后呈现。产品中的图形用户界面涉及硬件、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等来自不同主体,表现为“软硬分离、软软分离”的特点。因此,如果以与制造实质相同的方式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应用于产品上,即可认定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实施,即专利权已被侵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确定侵权的责任主体。
根据二审判决,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实施涉及多个行为主体,其中硬件生产商、操作系统开发商以及用户等提供了实施环境或条件。而开发并提供图形用户界面软件供用户下载,则使得用户仅需在设备上运行即可呈现受法律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这些行为造成了侵犯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应当由实施该行为的主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专家指出,破解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存在一些难点。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通常涉及到外观设计的原创性、创新性和产业界限的界定等问题。想要破解这一专利保护,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的理解,并且必须证明被指控的设计不具备原创性或创新性,或者不符合专利申请中所定义的产业界限。因此,对于想要破解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企业来说,需要充分准备充分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支持。
许春明教授是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的教授,并且也担任博士生导师一职。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时需要考虑“产品”和“设计”两个要素。然而,GUI(图形用户界面)与传统外观设计有所不同,它不是以实体形态固化于产品,而是通过软件在终端产品上运行而呈现。这类软件通常由软件开发商提供,并由用户下载安装至终端产品运行。在这种情况下,侵权GUI的软件与终端设备通常存在“软硬分离”,因此在实践中对开发和提供上述软件行为的侵权认定存在困难。由此,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实质性保护。
法院在这起案件中充分顾及了数字化时代技术发展趋势和产业需求,积极回应了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的难点问题。在考虑现行立法框架下GUI的现实特点的基础上,法院积极探索了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法律适用,最终认定了开发并提供侵权GUI软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这一判决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对推动保障GUI外观设计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建议我国立法部门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对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需要。这将有助于促进互联网产业和我国工业设计领域的健康发展。例如,欧盟已经脱离了有形产品载体的限制,而美国、日本等国家也在通过不同方式弱化有形载体的限制。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GUI外观设计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因此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将有助于确保知识产权在这一领域的有效保护。
来源丨人民法院报
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供稿部门
记者:郭燕
通讯员:张莹
责任编辑丨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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