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网点,销售网点人员工资计入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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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卷宗后发现,被告人被判非法经营罪的主体实际上并非独立的个人,而是一个化工企业的销售网点。从被告人与化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加油站的外贴标志,再到对外经营时宣传的经营主体,均显示被告人经营的加油站只是化工企业的销售网点而已。此外,化工企业控制了加油站的经营模式、设备来源、汽油来源以及收款方式,所有的收入直接打进化工企业公户,化工企业的全国联网会员均可持卡在该站消费加油。因此,很显然,被告人所经营的加油站并非独立个体,而是依附于化工企业的销售网点。

案情的关键在于,销售网点并不需要特定的资质,只要化工企业具备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网点的合法性就不再具有争议。这一事实颠覆性地改变了案件的定性。

危化品许可证覆盖了销售网点,这一点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方式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在化工企业厂外设立的销售网点。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以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这也就是说,通过销售网点以持证企业名义对外销售无需经营许可证,以此类推,危化品销售网点经营亦无需经营许可证。

根据2017年605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采取不起诉决定的原因是被告人是否可以通过自建分公司或者自建销售网点开展食盐销售业务的情况不清。在已明确有许可证企业在外自建销售网点并且无需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该类案的情况需要重新审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仍需办理经营许可证。根据文件规定,销售网点不需要单独办理经营许可证,因为其资质依托于企业本身。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规定,危化品经营企业的销售网点无需单独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因此本案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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