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315丨儿童电话手表推送“软色情”广告,品牌方称系第三方行为

本来是买给孩子用的儿童手表,竟然推送起了“两性软色情”广告?

近日,有消费者反映,一款“艾寇”品牌的儿童电话手表在明知受众群体是孩子的前提下,竟然推送一些软色情文章。这让家长们都觉得难以接受。

对此,艾寇儿童电话手表品牌的负责人曾表示,消费者所说的“不宜”广告是由与他们合作的第三方平台“智能守护5”推送的,只有父母在微信公众号或APP能看到,儿童手表上并没有任何广告或推送,小孩看不到。

该负责人介绍,儿童手表品牌为增加一些功能会和第三方品牌合作,但目前市面上供品牌选择的第三方平台数量有限,手表品牌也无法控制第三方平台通过推送广告等营利行为。

对此说法,部分家长表示无法接受。“儿童团电话手表的受众就是儿童,品牌方自己选择的合作方,然后现在表示无法控制?那是否合作方发啥(内容)都行呢?”

10日下午,成都商报教育发布记者联系上艾寇儿童电话手表,对方表示,针对此事艾寇儿童手表与“智能守护5”已发表致歉声明,并删除涉事文章,今后在选择合作平台时也会注意相关问题的把控。

据业内人士透露,在儿童智能手表市场快速增长的同时,信息及健康等安全隐患突出、服务保障及生态构建被轻视等问题也相继出现,特别是一些带着营销目的的软色情广告也在逐渐侵入此类儿童设备。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表示,事件本身已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论是图片还是小视频,传播并暴露在未成年人的视野当中都将引起极其恶劣的影响,在社会层面上不道德、在法律层面上将会接受更加严峻的处罚。而无论是“色情”还是“软色情”都应当是不存在的,不应以“软色情”作为“色情”的合法擦边球。此外,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社会性的,无论是否来自第三方的传播,平台都应承担监管不利的责任。

儿童电话手表被指推送“软色情”

平台方:系失误转载,已删除相关文章

3月8日,有消费者在网上反映,艾寇儿童电话手表在明知受众群体是孩子的前提下,还推送一些“下流龌龊”的软色情文章。该消费者提供的截图显示,其与孩子电话手表绑定的公众号“智能守护5”收到了一条关于两性话题的推送。

教育315丨儿童电话手表推送“软色情”广告,品牌方称系第三方行为

据了解,该推送内容发送于3月8日早上7时,文章标题涉及“两性”且封面为“一男一女躺在床上”,文章内容是对一款护肤品的推广。截至3月8日下午6时,该推送被点击2.2万次。

10日,成都商报教育发布记者记者联系上该儿童电话手表品牌方,对方解释,消费者所说的广告是由与他们合作的第三方平台“智能守护5”推送的,只有父母在微信公众号或APP能看到,儿童手表上并没有任何广告或推送,小孩看不到。

“我们已经与‘智能守护5’平台针对此事进行了沟通过,并发布了《致歉声明》,涉事文章是失误从其他平台上转载的,‘智能守护5’在转载时未监督好,现在转载的文章已经删除,对各位用户表示深深的歉意。”

教育315丨儿童电话手表推送“软色情”广告,品牌方称系第三方行为

当被问及为何要与第三方进行合作,艾寇儿童电话手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业内仅有少数头部品牌有条件配套由其公司开发的相应绑定系统,出于经济考虑,非大品牌的儿童电话手表品牌一般只负责生产手表,软件方面往往选择与第三方软件平台合作。

“但市面上供选择的第三方平台数量有限,我们也无法随时掌握第三方平台后台情况。”

不过,对于这样的说法,家长们并不完全接受,“品牌方自己选择的合作方,当然应该承担合作责任,如果按照(艾寇方面)这样的说法,那是否这些软件推送任何内容都可以?这不是典型的擦边球吗?何况这是儿童用的东西。”

信息安全、生态健康……

硬件们的第三方平台隐患丛生

正如艾寇儿童电话手表方面所言,对多数儿童手表品牌而言,相比单独开发配套软件,与第三方平台合作显然更节约成本,但是,这种省钱的方式,也面临着用户信息安全和使用生态健康等隐患。

某儿童智能手表业内人士曾透露,在儿童智能手表市场快速增长的同时,信息及健康等安全隐患突出、服务保障及生态构建被轻视等问题也相继出现,尤其是一些带着营销目的的软色情广告也在逐渐侵入此类儿童设备。

“智能守护5”平台开发商曾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司已与国内50多家智能穿戴品牌合作,可根据品牌需要开发相应的第三方平台,如智能守护、童信等。“但这种第三方的智能穿戴平台盈利并不高,向手表品牌收取的费用视每月出台手表的数量而定,一般一台智能手表向手表品牌方收取一元费用;此外,广告盈利也是一部分,但都不多。”

3月10日,成都商报教育发布记者尝试联系“智能守护5”平台开发商获得更多信息,但对方未正面回应问题。截至发稿,“智能守护5”平台开发商也未回复记者短信。

律师:

已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对此,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认为:

首先,事件本身已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我国刑法对于组织播放、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均归类为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无论是淫秽图片还是小视频,传播并暴露在未成年人的视野中都将引起极其恶劣的影响,在社会层面上不道德、在法律层面上将会接受更加严峻的处罚。

其次,对于此类网络信息的传播以及广告内容的表现形式,我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网络信息安全方面均有对于限制网络淫秽色情物品传播的相关条文。网络环境应当是健康的积极的,无论是“色情”还是“软色情”都应当是不存在的,不应以“软色情”作为“色情”的合法擦边球。特别是现在的社会信息洪流之下,未成年人有机会并能够接触到大量的网络信息,网络平台有义务维护未成年人所获取的信息不会影响到其身心健康。对于有用户发布、传播的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而以广告的方式进行非凡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实质是用这种形式上的外壳妄图利用这种便利而影响面广的宣传手段达到自己传播淫秽色情的目的。对于广告,作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工作者都应秉持传播真实、合法、将康的广告内容的原则,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再次,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社会性的,无论是否来自第三方的传播,平台都应承担监管不利的责任。一方面,作为商家应当对自身产品受众的群体考虑,“儿童手表”本来就是面向未成年人群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对自己的产品宣发的整个环节有一个完整认识,任何的有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都不应该出现,这样的行为是对“未成年人”这一受众消费者群体的伤害;另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因此企事业单位有义务为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遵循严格的自我监管。

最后,对于这样的一类行为可以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等进行举报,未成年人身心受损严重的可向法院提请对对应的广告经营平台以及发布信息的第三方索要损害赔偿责任。广告运营商、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自我宣发管理,着重构建网络生态环境的建设,各方都有义务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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