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了山东高法这个账号,发布文章名字大致叫《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不影响公正审判的,不予再审》。

换句话说,诉讼程序违法,不影响结果公正的,就不许再审了。
刚一看到这个结论的时候,其实我还是有点惊讶的。因为我们说过毒树之果:无论这个结果是正确与错误的,我们都是应该不要他。就说你程序不正确、你这个基础不正确,你得出这个结果正确,是一个偶然现象,而不具备普遍适用的正当性。你就不应该这么做。
文章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循回法庭2019年第七次法官会议纪要。那么,我们要说法官会议纪要的性质。法官会议纪要,它不是法律,它也不是司法解释,相当于一个工作记录一样,这个东西就是法官的看法、一个实践操作共识。
但是,既然是最高法的法官到实践操作共识 ,可能实践中的法律就是这么操作的。所以呢,把这个文章发出来,大家都看一看。大家最好是“山东高法”这个账号去看,因为看里面内容说的更详细。
会议纪要说的很清晰,就是说诉讼程序错误,但未影响公正审理的行政案件,不再启动再审程序。这话能理解什么意思,但是如果从逻辑的角度来讲,它存在悖论。
诉讼程序,就是审理程序。你这个诉讼程序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的、本身就是违法的了,你怎么可能会不影响公正审理的?这怎么来的呢?
换句话说,“审理程序违法,但不影响公正审理”,这是怎么来的?怎么个逻辑过程?
大家最好的去这个官方账号去看一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啊。
我也是一个简单的知识分享。

接下来这个部分,我们来看看这个“法律”的说理部分,比较重要,理解起来也有一定难度。但是这对帮助我们理解,法官们如何理解再审工作、什么情况下再审?什么情况下不再审?在内心逻辑判断上是怎么一个流程?是怎么一个思维过程?这方面比较重要。
说理:
《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对再审事由的规定不太一致。我们国家有三种诉讼程序,一种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一种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一种诉讼程序是行政诉讼程序。他们的再审的事由规定是不一样的。
诉讼程序违法。但是公正审理的,是说的行政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1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也就是说这个行政诉讼法,其实规则了,“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才应当再审。
《行政诉讼法》对再审要求更加严格,采用了实体标准,看结果。也就是只要结果正确,那么就是可以接受瑕疵的、错误的、过程,有些违法是可以接受的。

就这么个意思。行政诉讼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实体公正时,那么才启动再审程序。采取这样的再审标准并不代表不重视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确实有重要的独立价值,而且诉讼司法,之所以成为社会活动的最后途径,主要还是在于其直接言辞、二审终审、合议制、司法公开等众多程序上的优势。
最高法的法官其实是认识到了诉讼程序的价值,那为什么还能接受诉讼程序违法呢?因为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处理处理纠纷的性质不同。民事诉讼处理的影响一般仅限于争议的双方,一般不会影响社会秩序。
个人来说,我觉得不是这样的一个最高的法官们、合适达成共识说出这样的话。如果他们是社会的普通人,年轻的二代,能说出这样的话啊,还是能够理解的。因为法律是广泛、长久指引作用的。那么一个案件裁判,他肯定都是有价值判断指导性的。
说民事诉讼(南京彭宇案)一般不影响社会秩序。这个只能说是欠考虑。
而行政诉讼是公法诉讼处理对象是政行为,不仅影响原告个人的利益,还涉及到对行政执法合法性的评价、行政法律秩序的稳定、公共利益的维护。
那么这个说白了就是最高法院法官,他认为需要考虑到,保护行政机关执法合法性的问题。如果执法的行政机关有违法,你就指出来。那么这个行政机关的权威何在呢?这个行政机关的执法的合法性何在呢?

我觉得这个司法判断是没错的,是准确的。司法不能伤害行政机关的合法性。
但是,对公共利益维护谈不到啊,因为你的违法的行为都坚持了,你法院都坚持违法的行为了,你能怎么谈到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呢?这肯定谈不到的。
但是谈到稳定法律秩序,这个肯定是能看到的啊,他们无力呀。所以《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判再审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其实主要是:1、为了保护行政机关的执法的合法性,,不要太多的把它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指出来。保护行政机关的执法的合法性,执法权威。进而保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
因为你要是真的给他违法行政行为指出来,那他是不是得改呀?
因为这个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肯定不是一次两次的,也肯定不是对一个人,两个人。通常是是大面积的、大批人员的行政违法,才可能导致需要诉讼的案件。有大量需要诉讼的案件,才会有一个可能有坚持到,要求再审的案件。
违法行为你如果要纠正一个,那你都得纠正。这个工作就太繁重了啊,司法机关中的最高法法官认为应该是考虑到这个。
例如,已经罚了10000个人了,每人都罚了200块钱,200万块钱虽不多,但是你要纠正其中一个200块钱不罚了,而且这个行为被定为违法了,那还有9999个错误行政行为。
是不是都要纠正?不纠正,于理不合;纠正,肯定会影响这个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10000个已经确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秩序,都要推翻,都要纠正,这是多大的工作量。

好吧,所以大致上说理,就是这么说的。
大家以后再考虑这个再审问题的时候呢,会更理智一些啊。
小学生的那样个话语的会更少一些。
好的,我们先说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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