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对兼职的认定标准,劳动仲裁对兼职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基本案情

欧阳克于2006年6月12日入职桃花岛公司,桃花岛公司与欧阳克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自2016年6月1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欧阳克系全日制用工,每周工作五天,工作地点在广东省。同时,该合同的第6条还约定:"工作职责:您应当将您所有时间和精力致力于与您职位相关的职责以及由您的直接主管/经理所指派的其他职责。除非得到经授权的公司管理层事先以书面形式批准,您不得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其他全职或兼职工作。";第16条约定:"任何时候您对公司电脑、网络及其他设备的使用由公司决定。所有的电子邮件,包括员工的电子邮件均为公司财产。您被禁止对电子邮件、互联网或者其他设备进行不正当使用。该不正当使用是对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可以作为公司解除本合同的理由……"。

2018年3月23日,欧阳克收到桃花岛公司发出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因你存在长期不回复领导邮件、不完成公司主管的工作安排、不履行本职工作、不服从公司的管理、擅自开设公司、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在其他公司任职并对完成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等严重违纪行为。该等行为既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时违背了作为劳动者最基本的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现公司根据《劳动合同》 《员工手册》 的相关规定,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18年3月23日。……"。

欧阳克实际工作至2018年3月23日,桃花岛公司发放工资至该日。2018年5月22日,欧阳克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桃花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1,488元。该会于2018年7月14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8]30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桃花岛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欧阳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91,488元。"桃花岛公司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另查明,桃花岛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附件员工违纪处罚细则记载:"……二、违纪解聘:员工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该员工进行赔偿:……23) 利用公司资源(包括人、财、物) 做私活或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事情的;……。"

此外,在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至法院交接电脑的过程中,桃花岛公司当场查看电脑,发现欧阳克的工作电脑有大量的有关私活的网页和文件夹。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桃花岛公司以邮件形式通知欧阳克参加2018年2月9日《员工手册》的讨论会议,欧阳克未参加会议并不能证明桃花岛公司所发布的《员工手册》未经民主讨论程序。因欧阳克工作地点及工作方式存在特殊性,故桃花岛公司在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欧阳克送达《员工手册》足以保障欧阳克的权利,欧阳克所称因其未签收而对其不发生效力,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欧阳克应当受到2018年3月20日所收到的《员工手册》的约束。此外,欧阳克与桃花岛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亦约定,欧阳克不得在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其他全职或兼职工作。根据该项合同约定,欧阳克在职期间开设公司并从事淘宝店铺的经营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欧阳克称其未参与淘宝店铺的经营,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配偶担任法定代表人、其本人担任股东、监事的公司的经营与其无关。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且违反了劳动者的忠实、诚信义务,桃花岛公司与欧阳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欧阳克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欧阳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意见

根据劳动法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明确的制度依据和事实依据,否则需要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在上述案例中,单位的解除依据比较充分,除了合法有效的《员工手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也对员工从事兼职活动进行了明确限制,法院结合单位的制度规定和认定事实,对劳动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是合法合理的。

关于本案中《员工手册》的效力问题,劳动者未进行签收为何对其仍然适用?法院在说理部分也给出解释说明——首先,民主程序不以全体员工参与为必要,一般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即可证明经过了民主程序;其次,规章制度不以劳动者书面签收为必要,单位通过有效方式送达劳动者即对劳动者有效适用。尽管如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仍然建议单位组织员工书面签收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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