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p2p平台(p2p网贷平台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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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20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就已发布,而该《办法》旨在防范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而至今我们所看到的是没有资质的P2P平台几乎都“消声灭迹”了,但遗留下来的问题仍然在“祸害”这个社会。

近日,北京某平台在投诉关于该平台的一篇文章侵权的时候,在投诉的侵权内容中讲到,我们平台早在2020年已经完全退出了P2P平台的相关业务了,文章中声称受害者在2021年发布的文章中涉及到的违规催收电话以及涉及到公民信息的非法交易买卖,已经严重侵权到我们的商业信誉了。

他们甚至还在投诉的内容中提供了一张在2020年该平台退出的公告、一张商标注册证书、一张该平台网站企业备案的截图、还有一张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的查询截图,而我想问问这家平台,你投诉的内容和这些有什么关系,这些东西似乎在网上都能找得到,在他们投诉过程中提供的截图中也就这种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的截图还有点用,因为在这张截图中我们看到了一个公章。

但是就算有公章又能说明什么呢?谁能保障这个公章就一定出自于该平台的公章呢?谁能保障这张截图中所盖的公章就是合法的呢?提供这张截图的作用又是什么呢?

我们根据投诉的内容找到了该文章,而文章的内容阐述的是受害者遭受到了自称该网贷平台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机构的非法侵害,而且依法质疑这些自称为该平台委外催收人员的合法身份,因为他们在整个催收过程中拒绝提供身份信息让我们核实,更提供不了该平台委托他们催收的相关依据,但他们在投诉的内容中认为这篇文章的内容不实,侵犯了他们的商誉权。

而让我们值得一提的是,他们在整个侵权声明中并未提及这些“身份不明”的人员为何要帮他们催收,因为这些自称为他们委外的催收机构在催收的过程中并未涉及到任何其他账户,而要求受害者将钱存进银行有网贷平台或第三方支付公司实施划扣,所以说我们并不认为他们是真正的电信诈骗,因为他们如果没有非法交易该平台用户的个人信息的话,似乎这些所谓的催收机构就算想要犯罪,恐怕也没有犯罪的“工具”和目标吧。

所以,我们认为该平台的投诉行为事实依据不完整,提供的证据也并不能作为支撑该网贷平台投诉的相关依据,因为这完全是不符合的,而且,在投诉的过程中他们逃避对于其委外第三方催收机构的公示,仅仅在投诉的内容中声称文章中涉及到该平台非法交易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侵犯到了他们的名誉权。

而并未对于这些自称为他们委外的催收机构的用户个人隐私信息来源渠道,未作出任何的解释,所以说,我们有权质疑他们这样的一个投诉存在恶意投诉行为,因为他们拿不出为何这些“身份不明”人员会持有他们平台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的任何解释。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他们也不敢拿出或拿不出他们与其第三方催收机构存在的关系证明,他们更拿不出他们平台与这些催收机构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债务转让关系,转让的内容目录是否存在与债务无关的相关信息,因为这也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行为。

他们说我文章中提及的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投诉,我们认为他们利用提交其和其委外第三方催收机构交易的内容目录,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撇清他们的关系,而他们的投诉对于整个文章内容来说并未提交出实际的证据证明这篇文章质疑的相关解释说明,说白了就是证明不了这个关系,如果证明不了这个关系,这些“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在催收的过程中涉及到的侵权行为我们认为这家网贷平台应该承担。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文章的内容只是阐述一个受害者要求这家网贷平台提供催收机构的相关信息,并且提交受害者自己的债务清单,而这也是他们恶意投诉的只要客观愿意。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网贷平台根本无法公示这些信息,因为他们无法解释这些自称为他们委外催收人员的身份关系,更不敢提供他们所属公司的基本信息,甚至于我们在这家网贷平台查询的结果没有任何贷款,为何这些“身份不明”人员非要说我们在P2P平台上借款了呢?

其实,对于借款人而言,他们的要求非常的简单,就是在他们委外第三方催收机构催收的时候,公示自己的身份信息,而这个信息这家网贷平台理应提供其委外催收机构的基本信息,这什么都不敢提供,让谁说都都得说这存在着极大的关系。

说实话,对于现在的互联网金融而言,最大的问题并不是他们能发放多少贷款,也不是他们到底合规不合规,而是他们在经营的过程中该如何保障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安全,这才是解决目前问题的关键,大家说是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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