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想要开创一番事业,创业起点一般都需要成立一家企业,更为准确地说,应该是要成立一个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创业主体”。
那么,在设立“创业主体”的过程中,有哪些法律问题是需要创业者考虑的呢?
一、创业主体类型的确定——个体工商户?公司?其他形式的主体?
1、个人创业
如果是个人创业,那么在创业初期,可以考虑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选择一人有限公司,以下分述之。
(1)个体工商户:
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
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一人有限公司:
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征收企业所得税。股东若分红,股东须缴个人所得税。
2、团队创业
如果是几个合作伙伴共同创业,那么在创业初期可以考虑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征收企业所得税。股东若分红,股东须缴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各合伙人依法纳税。
综上,无论是个人创业还是团队共同创业,都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选择设立适合自身发展的主体形式。
如果是个人创业,在创业初期,出于税赋方面的考虑,建议选择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处于债务风险隔离、规避的角度考虑,可以考虑选择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是团队创业,在创业初期,建议选择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初,申报为小微企业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目的之一就是创业者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在许多创业者的思维模式中,都习惯性地将公司理解为私人财产,因此公司的钱也是自己的钱,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这种思维模式是相当危险的。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不仅可能股东使原本的“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还有可能还会涉及到挪用资金罪等刑事犯罪。因此,提醒各位创业者,一旦成立公司,那么就要建立合规的财务制度,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分开,规避法律风险。
二、注册资本金额的确定?认缴还是实缴?
在认缴制下,除特殊行业的企业需要实缴注册资本以外,一般企业均不要求必须实缴注册资本。
对于公司注册资本金额的确定,创业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自身实力、团队实力、拟成立公司所在行业的行业习惯或普遍情况等因素,确定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的实缴时间。
需要提醒的是,认缴制不代表该注册资本无需缴纳,如果超过章程规定的实缴期仍未实缴,或者未实缴即转让股权,那么一旦公司无力承担债务,债权人是可以要求股东加速出资,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
因此,笔者建议,创业者在成立公司时:(1)确定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额;(2)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实缴出资;(3)如暂时无须实缴或不想实缴,那么要通过章程规定并结合相应的财务安排,以保证公司日常运营不受影响。
三、股权比例的分配如何确定?
这要根据创业团队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但是笔者在这里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提醒几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关键点,供创业者在确定各自持股比例时参考:
1、持股比例达到10%,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也有权申请解散公司;
2、持股比例达到34%(超过三分之一),对公司重大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3、持股比例达到51%,基本可以控制公司决策,该股东可以称为控股股东;
4、持股比例达67%(超过三分之二),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另外,考虑到不同行业的税率以及税收筹划,创业者可能还需要考虑的公司层级架构的问题: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这都需要在创业之初有通盘考量,或者,在创业过程中,再根据实际运营情况重新进行调整。
四、重视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作用
如果创业者决定成立企业,不管是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公司,都需要有相应的章程性文件。
对于个人创业者而言相对简单,自己说了算,不需要有其他人的参与。
对于团队创业者而言,一般情况下,彼此都是关系较为亲近的亲戚、朋友,大家在搭班干事业的初期,碍于面子,往往不愿意谈及权力行使、责任分配、盈亏分担等一系列问题。但是在创业初期过后,公司发展过程中,在巨大亏损或者巨大盈利时,就很有可能会产生纷争,尤其是有了巨大的利益时,对于利益的分配问题,往往是导致许多公司的创业伙伴产生纠纷的导火索。
为了规避这类问题的发生,作为团队创业者,在创业的起始阶段,通过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章程性文件”来明确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
提醒创业者们,一定要充分重视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这将成为今后各方主体据以争取权利以及承担风险的重要依据。
五、签订合伙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合伙协议最基础的十项内容,包括:“(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除此之外,笔者建议还需要细化约定以下几方面的事项:
1、议事规则
2、分歧意见解决方式
3、对过错方法律责任的追究与承担
4、经营项目的选定、变更以及终止
六、签订公司章程需要注意的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需要载明的事项,包括:(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实说到底,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即便是在创业伙伴之间的合作,在过程中也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角力”过程。所以,需要提醒创业者注意几个重要的关注点:
1、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
2、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和议事规则:重点关注哪些事项由股东会决定,以及如何决定。
3、董事会的产生方式、议事方式、表决规则:重点关注如何产生董事会成员、哪些事项由董事会决定以及如何决定。
4、执行董事的产生方式以及职权: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会的设置,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执行董事的产生方式以及职权。
5、经理的产生方式以及职权: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经理的职位可以设置,也可以不设置。如需设置,则经理的产生方式和职权也需要在章程中明确。
6、监事(会)的产生方式、议事方式、表决规则。
7、公司股权转让是否需要限制:不同规模的公司、股东关系不同的公司,对此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进行规定。
8、财务报告的完成以及报送股东时间。
七、财务制度的建立
一旦成立公司,那么就要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建立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避免财务风险的出现。
一般而言,创业者至少要关注以下财务问题:
年度预算、季度预算、月度预算
成本控制
现金流
税务筹划
债权债务状况
企业财务人员管理等
八、企业基本制度的建立
创业之初,一般的创业者大都以发展企业规模为目的,不太愿意将精力放在建立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等问题上。
但是,具备一套较为全面、系统的企业管理制度,对一个企业运作效率的提高和运营成本的降低,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因此,笔者还是建议各位创业者,在企业成立之初,也有必要建立较为全面系统的企业管理制度。
九、是否需要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笔者见过太多的创业小伙伴“能共苦、不能同甘”,也见过太多的创业者忽视财务和法律风险,最终导致自己承担了原本无需承担的责任。
创业者可能在某一个行业或者领域是专家,但不可能精通了解所有领域。因此,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投入不大,收效却非常好。
所以,笔者还是建议,即便是在创业之初,创业者还是有必要聘请专业的律师、会计师,向他们咨询,获取一些专业的指导意见。即便不想聘请,也最好能够向这些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咨询,可以让自己少走一些弯路,少进一些坑。
以上
作者简介:法学硕士,三级律师,中国法学会、河南省法学会会员,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河南省首批公司法领域、建筑房地产领域专业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公司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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