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卡虚拟卡和实体卡的区别是什么(手机卡虚拟卡和实体卡的区别在哪)

健身房停业,人去楼空,

案涉消费者31名。

判决生效后,

被执行人健身会所未履行退款义务,

1名消费者到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重压之下,被执行人现身,

执行法官主动联络案涉其余消费者申请执行,

当场立案、退款,执行过程仅用一天。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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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山区法院成功执行了一批预付式消费案件,充分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尤其在案涉其余消费者没有申请执行又不符合移送执行的情况下,该院成立专门执行小组,协同本院立案、审判、综合部门,理清案涉消费者名单,查明涉案标的,主动引导其余消费者来到法院申请执行。充分发挥“一站式”“主动式”的平台式工作机制作用,真正做到了为群众办实事。

众所周知,查人找物是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也是难点。诸如健身卡、美容卡、培训卡等大量预付式消费案件都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暂时终结本次执行。因此,广大消费者需要了解预付式消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看好钱包,谨慎消费,以规避纠纷发生后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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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由大连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四级高级法官阎妍向您提示预付式消费风险,手把手教你如何“办卡”,如何避坑。

通常所说的“办卡”是什么?一般有什么形式?

所谓“办卡”本质上就是预付式消费,是指商家发行的,仅限于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其形式多样,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日常商业领域中常见的是健身卡、美容美发卡、洗浴卡、用餐储值卡、培训教育预付卡等。甚至很多时候就是单纯储值,既没有实体卡也没有虚拟卡,完全依靠商家的系统记录。

为防范风险,办卡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明确合同关系对方主体。商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一般会摆放营业执照,其上能够显示商家的具体企业名称及企业性质(如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要了解发卡商家是总店还是直营店或是加盟店,这直接影响日后发生纠纷时明确诉讼主体以及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程度。

2.尽量要求商家提供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确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有力依据,但日常“办卡”过程中,商家不提供书面合同的情况也极为普遍,这就需要消费者注意留存与商家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记录等能够明确双方合约具体内容的证据。

3.办卡前把主要内容约定清楚。要明确预付消费卡的合同履行地点、有效期限、优惠内容、能否退卡或转卡、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对消费者最重要问题。

4.留存交费证明。交费时留存交费记录凭证、向商家索要收款收据或发票,看清单据中收费对象的印章是否是消费者建立合同关系的主体。

办卡后发生纠纷,有哪些现行法律法规可以作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的依据?

办卡交费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且多数为服务合同和买卖合同。办卡付款后,遇到纠纷,消费者可以用以维护自己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尤其是合同编相关条款,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此外,2012年商务部制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对商业预付卡的办理在行政管理方面作出了管理约束。

最常见的办卡充钱商家跑路或搬迁怎么办?

近年来,消费者办卡充值后,商家人去楼空,或者另迁新址、合并店面的情况频发,尤其受疫情影响,这种现象越来越多。门店倒闭或者更换地址,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退回卡内余额以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门店倒闭的情况,要根据门店的企业性质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权利,办卡时要尽量选择商业信誉好、经营时间长久稳定的商家,否则一旦出现商家人去楼空这种情况,消费者的权利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即便判决也很难找到执行主体。

对于商家搬迁或者疫情期间出现的企业经营规模限缩“三店并两店”的情况,商家经营地点一般就是合同履行地点,商家擅自搬迁就必然涉及合同履行地的变更,这对于消费者有重大影响。通常情况下,对于健身、美容美发、培训教育等行业,消费者一般会选择交通便利或距离较近、接送方便的商家去办卡消费。商家擅自变更经营地点,构成违约,如果给消费者造成了明显的地理位置上的不便利,甚至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解除合同,协商不成,可凭借办卡时的书面协议、付款凭证、收款收据、与商家沟通的微信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投诉,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总的来说,消费者办卡预付款消费要慎重,很多行业受疫情影响,经营情况不稳定,办卡消费风险大。面对商家的大力度优惠,仍然要理性消费。

明天是第40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连中院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6起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典型案例,彰显大连中院打击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同时也请大家认真阅读、积极转发,从真实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来避免权益受损。

来源: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大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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