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是公司老板吗吗(执行董事是公司老大吗)

公司法修订草案的一个亮点是创设了一个新法律概念执行董事。在草案第124条中规定,股份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

过往,商业中也常见执行董事这个说法,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新规定,产生新问题:

问题1: 为什么不定义什么是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执行什么事务呢?

你知道怎么区分(分类)吗?

难道在股份公司有一个董事办公室、到公司全职上班的就是执行董事?没有办公室、兼职的董事,可以是执行董事吗?

如果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也是董事,我们会称之为执行董事,地位可能比不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高一些,相对于只是开会才来公司的董事,含有内部人的意思。有的董事,在公司除了是董事外、没有职务,开会时才来公司,不开会时你在公司几乎永远也见不到他,就是非执行董事,但是更常见的说法是外部董事。但这些都不是法律上严谨的分类方法。严谨地分类,需要按照法律设定的标准来划分。可惜,公司法没给定义(标准)。

于是乎,就可能出现五花八门的执行董事。你们公司的执行董事与我们公司的执行董事,可能完全就是两回事。毫无疑问,这违背了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的立法初心(宗旨):通过统一概念(认识)提高经济效率

将来怎么翻译呢?估计对应的英文词是managing director。据说,英国人的公司管理层的老大叫Managing Director(MD);美国公司,喜欢叫Chief Executive OfficerCEO首席执行官);一般大型跨国企业的老大叫CEO,而中小型的就叫MD。很多投资银行里面的高级经理也叫做MD。但是,这些肯定与我们的概念不对应啊,怎么与国际接轨呢?交换名片时,全都懵逼懵逼?

问题2: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就是执行机构,每个成员都是执行机构的成员,非执行董事居然变成了执行机构中的非执行成员

问题3:执行董事,负担的法律责任会比非执行董事大吗?

问题4:为什么只允许股份公司对自己的董事会做执行和非执行的分类,不允许有限公司也可以分类呢?科学原理是什么呢?

题外话

  • 执行董事,从现行公司法第50条关于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一个设计,摇身一变,成了股份公司的某一类董事,跨度有点大,必须与时俱进地好好学习新公司法,否则还停留在以前那个执行董事的概念,可能要闹出笑话了。新法颁布后,要大规模的普法宣传。
  • 这个新概念,借鉴了哪个国家的法律?会不会借鉴的内容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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