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告开发商虚假宣传(开发商虚假宣传起诉状)

2016年10月15日,武先生与房地产公司上海分公司(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没想到遇到了开发商虚假宣传,不仅承诺的高端游泳池没有建设,阳台的层高还矮了将近半米,无奈诉至法院。

【案件要点】

1.开发商对外宣传视频内的效采图及文字说明中含有“少见的带游泳池高端社区”“进口电梯品牌”“每户赠送约8乎方米地下室储藏空间,顶层专享全开放式露台”及“每个卧室赠送一个飘窗,等内容为虚假。

2.房屋阳台实际的高度2.34米,但是合同中无明确约定高度。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开发商的宣传应视为要约,现被告交付的房屋不具备游泳池及进口电梯的设施,应属违约。层高不足对买受人的直接影响即为可用空间的减少,影响房屋价值。

最终判决:开发商赔偿原告因虚假宣传造成的损失人民币8000元;赔偿原告阳台层高损失人民币1.6万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大正点评】卖房不能瞎忽悠,小心忽悠瘸了!做人要讲诚信,偷奸耍滑、见利忘义不可取!同时提醒购房者买房时要看清合同,被骗了,想退房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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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案情来源于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业主告开发商虚假宣传(开发商虚假宣传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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