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618”网购大促如约而至
参加“618”狂欢的宝贝们
快递都收到了嘛?
有没有遇到拍下心仪的产品
卖家却迟迟不发货的情况呢?

近日,未央区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此产生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
案 情 简 介 ?
2019年9月8日,原告金某在被告某奢店铺花费1元秒杀到二手名牌表一枚。抢购成功后,被告迟迟不发货,多次催促,遭到被告拒绝,并要求其申请退款。双方沟通无果,原告遂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
被告应诉后辩称案涉手表并非秒杀产品,实为竞拍产品,出价高者购买成功,原告之所以下单成功,系后台操作不当所致,且案涉表已实际出卖给其他顾客,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告通可申请退款。被告的解决方式原告无法接受,双方对赔偿事宜争议较大。

本 案 焦 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手表的购买系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拍卖合同关系;2、被告是否应当赔偿3000元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案中,被告挂出可以实际下单的具有产品名称、型号、标价的产品链接的行为即发出要约,消费者只要下单成功,即作出承诺达成交易,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关系,原告支付对应价款,被告理应按期发货。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现案涉手表唯一且已另卖他人,故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理应向原告进行赔偿。
抓住案件焦点,主审法官通过“背对背”的方式组织双方调解,耐心释明法律关于信息网络购物的规定,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

温 馨 提 示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商家,通过“秒杀”等活动吸引流量、推广产品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但商家不能一味考虑吸引流量,也要慎重考虑备货发货能力。讲诚信、反欺诈是经营者的经营之道,为了生存及发展壮大,诚信经营切不可丢弃,商家要坚持做到理性、诚信经商。
“618”即将过去
你们的“魔鬼”
“双十一”还会远嘛?
各位网购达人沉浸于
“OMG”、“买它、买它”的同时
如遇消费纠纷,
要注意保存好完整的
“电子交易单据”、“商品优惠信息”和
“对话记录”等证据材料,依法维权。
审核:贺雪丽
责编:王莹
供稿:未央区法院
西安中院新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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