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49—1978年:计划经济下的简化税制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的29年间,中国税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十分坎坷。新中国诞生以后,立即着手建立新税制,配合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先后经历了1950年、1958年、1973年三次税制改革,走的都是简化税制的路子。
三大改造完成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逐步实行计划经济。国营工商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集体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农业生产单位(主要是人民公社和国营农场)一般只需要缴纳农业税,个人缴纳的税收微乎其微。由于国营企业统收统支,政府财政收入的另一半来源主要便是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

二、1978年—1993年:放权让利中的分级包干
1978年的中国经济体制为激发各方面的改革积极性,改革是从分配领域的“放权让利”入手的。在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上,实行“减税让利”。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上,实行“分灶吃饭”(财政大包干)。在税收制度建设上,实行“复税制”。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将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制度。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一套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互配合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征收的税制体系。

伴随着各种“放权”、“让利”举措的实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下滑,财政支出并未随之下降,反而急剧增加,导致财政赤字逐年加大,债务规模日益膨胀。

从1979年起,政府恢复了中断长达20年之久的外债举借。1981年,又开始以发行国库券的形式举借内债。1993年,国家财政的债务发行收入规模已经达到739.22亿元,债务依存度(债务收入/财政支出)达到59.63%的国际罕见水平。这意味着,当年中央财政本级支出中的一半以上,要依赖于举债或借款收入来解决。
三、1993年—至今:市场经济下的税制创新
1993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于是,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税体制为着眼点,从1994年起,财税体制改革踏上了制度创新之路。
1993 年,朱镕基正式接手分税制的改革。在全国财政会议上,朱镕基指出:“包税制下,中央收入不过40%,支出要占50%,年年借债,中央财政过不下去了,不到2000 年中央财政就要垮台。”
分税制改革按照税种统一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国税局和地税局);实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初步建立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基本框架。
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将税源稳定、税基广、易征收的税种大部分划到中央,消费税、关税划为中央固定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纳税人隶属关系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75:25的比例分成。从1994年到2002年底朱镕基辞任总理的时候,中央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7.5%,而在这一段时间里中国的GDP增长在9%左右;2003~2007年中央财政形成了一个递增模式,增速基本是25~33%之间,这意味着后面一段时间里中央财政收入比GDP高两倍,中央变得非常有钱。
当然,地方政府财政就变得很拮据,直到1998年国家停止福利分房制度,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这是朱镕基在推行分税制的时候,向地方政府作出的一个让步:土地出让收入部分归于地方政府。这也成为日后房价不断上涨和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一个重要因素。)
2006年取消农业税。
2012年开始试行“营改增”。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新预算管理制度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2016年增值税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划分比例由75:25变成50:50。
2018年国税地税合并。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yiheng8.com/715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