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卖家虚假发货赔偿三倍(抖音商家虚假发货可以要求赔偿嘛)

案例1:小丽在闲鱼平台上看到小龙出售翡翠手镯,商品名称标注为“破产低价转让正品翡翠手镯”,看到详情页漂亮的外观和低廉的价格,小丽和小龙确认过手镯属于A货翡翠后,便满心期待的拍下商品。收到手镯后,谨慎的小丽还是把它带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手镯并非小龙提供的鉴定证书所记载的A货翡翠。小丽立即要求小龙退款退货,然而小龙一直拒不回复。

案例2:小张想通过闲鱼平台购买一台二手折叠自行车,恰好看到小吴出售的自行车是自己喜欢的款式。小吴告诉小张,自行车是小吴在当地专卖店购买的,属于正品行货,可以放心购买。小张收到自行车后,分别向自行车制造商和官方网站核实商品真伪情况,均被告知自行车并非官方出售的正品,而小吴当地也没有自行车品牌专卖店。小张联系小吴退货,然而小吴随即把小张拉入黑名单。小张获悉,小吴的闲鱼账户曾向不同买家多次出售同一相似商品,近期也有其他买家评价商品货不对板;另外小吴除了在闲鱼平台出售自行车,还用同一账户在淘宝平台经营自行车零配件。

愤怒的小丽和小张都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返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小丽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对于小张的诉讼请求,则全部予以支持。这两个案例都属于卖家欺诈买家和出售货不对板商品的类似事件,为何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其中原因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和反思。

关于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销售商品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也称“退一赔三”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结合该法律条文可以看出,适用“退一赔三”规则的前提在于,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主体应属于“经营者”。

“经营者”定义如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文释义,经营者,是指持续有偿地向消费者从事了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闲鱼平台卖家是否属于“经营者”?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3月刚刚实施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为闲鱼平台买卖纠纷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该份文件提出,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该法律条文,闲鱼平台属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认定进驻闲鱼平台销售商品的卖家是否属于“经营者”,关键还是要判定该卖家是否利用闲鱼平台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如果卖家偶尔出售自己购买或使用过的二手商品,不属于利用平台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则不属于“经营者”的范畴;如果卖家长期利用闲鱼平台,对同类产品进行多次重复销售,相当把闲鱼平台作为自己经营商品的平台,那么就应纳入“经营者”的范畴。

回归案例本身,总结法院作出判决的事实依据:

案例1中的小龙虽然出售的翡翠手镯实物与平台描述和本人说明不符,存在欺诈行为;但其在闲鱼平台出售的商品仅有三个手镯,出售行为具有偶发性,不存在向多个不特定消费者出售商品并获得利益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小龙不符合“经营者”的特征,并对小丽要求赔偿三倍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2中的小向小张隐瞒自行车并非专卖店购得的正品行货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其次,在闲鱼平台和淘宝平台同时出售多种自行车和自行车零配件,并多次通过闲鱼平台向不特定的买家出售类似商品,因此法院认为小吴属于“经营者”的范畴,并判决小吴在退回小张支付货款的同时,承担赔偿三倍货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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