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售假违规申诉秘诀是什么呢,淘宝售假违规怎么申诉?

知识产权律师作为当事人的维权手记——淘宝、拼多多销售盗版“通关秘笈”案(第一季)

导言

从2011年开始,我利用业余时间编写并出版了一套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辅导教材(以下简称通关秘笈)。该书除2016年外,每年都会更新一次,逐渐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近年来,这套书籍引起了盗版商的注意。在2021年,盗版行为尤为猖獗。本人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踏上了为自己维权的道路。

本文不仅仅是我个人的维权记录,更多地是想引发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思考:(1)电商平台是仅仅提供交易场所,还是对整个交易过程有控制力?(2)电商平台发展成如此的庞然大物,真的没从平台商品的销售中获益吗?(3)电商平台宣传自家智能防御系统能识别97%以上侵权链接,那究竟是否有能力发现平台上的盗版书籍?(4)“通知-删除”规则中要求的“初步证据”和“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何界定?(5)电商平台和反盗版联盟签署了版权保护协议但未履行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一、江湖风波恶,盗版阴影现

(一)淘宝店铺盗版现

2021年7月15日,我编写的2021年版通关秘笈顺利上市。半个月后,淘宝网上就出现了盗版。如在淘宝店铺“悦读书屋999”中,书籍售价仅是标价的32.39%,而本书出版社给经销商的折扣是六五折,经销商的对外售价不低于七五折。很明显,该店销售的是盗版。

作为知识产权专业人士,我在处理此类事件上早已轻车熟路。我以顾客身份同店铺沟通,询问书籍是否为盗版,卖家承认后,直接亮明身份要求下架,或者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投诉。一般情况下,我并不会提起诉讼,毕竟诉讼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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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peshkova/deposit/图虫创意

在2021年,有两家淘宝店铺显得“与众不同”。一家就是“悦读书屋999”,该店销量在淘宝上排名第一,数日内就超过800套。我和该店交涉时费了不少唇舌,该店在下架盗版书籍后,经营者提供了自己的手机号码,主动为我提供淘宝上其他店铺的盗版线索。另一家则是“专利代理人师经营店”,该店在我通过阿里巴巴知识产权平台投诉时,从其他卖家处下单了一套正版通关秘笈,将订单截图作为申诉的证据,试图证明自家书籍是正版。当然,该店的申诉并未成立。

“专利代理人师经营店”的这番操作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我决定对其提起诉讼,加深彼此的印象。于是我拜托好友许文律师迅速完成了对该店盗版书籍的公证购买,固定证据。

数月后,我以该店铺和淘宝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淘宝公司提供了该店铺的相关资料作为证据。我发现该店铺所留的电话号码和当初“悦读书屋999”给我的号码一模一样。原来这两家店铺就是一伙,“悦读书屋999”实际上是把我当枪使,帮助他们消灭竞争对手。

这真是人心难测,江湖险恶。

(二)拼多多上维权难

虽然我在淘宝上被个别盗版卖家利用了一番,但我也并非毫无收获。有淘宝卖家在我要求其下架盗版书籍时,回怼我说拼多多上盗版更多,为啥不去找他们的麻烦。我这才意识到,原来最大的威胁在拼多多那里。在拼多多上,销量成千上万的盗版卖家随处可见。当然,该销量数据可能因为刷单而存在水分。

我在拼多多上进行维权,但并不顺利。在直接交涉中,不少卖家装聋作哑,不予回复,或者是根本不承认盗版。在通过拼多多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时,更是遭遇到众多不便。在拼多多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著作权审核登记需要10多天,投诉审核期限超过15天,整个投诉流程耗时近1个月。针对那些拒不承认盗版的卖家,我只能根据出版社出具的证明,主张被投诉人的书籍销售价格远低于正常的正常价格。不过,我的此类投诉并未获得拼多多的支持,拼多多的理由是:

关于商品销售价格是平台商家自主设定的,平台无法仅因为售价就对商家进行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负有审查商家商品的价格的义务,要求平台审查商品的售价与市场价格的差异也显属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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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EsinDeniz/deposit/图虫创意

价格的确由商家自主决定,但正常商家并不会做亏本生意,把两百块进的货七十块卖出去。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都只要求权利人在投诉通知中提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即可。价格明显不合理符合法律要求,拼多多应当及时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在拼多多平台上,投诉成功也并不意味着胜利。拼多多并不禁止盗版店铺重新上架盗版书籍,维权行为就像“打地鼠”,这边灭掉几家,那边又会冒出更多家。由于在拼多多平台上难以通过投诉解决问题,我最终决定提起诉讼。

顺便提及的是,拼多多的投诉处理页面不显示投诉时间、投诉处理完成时间、投诉单号和案件ID、被投诉店铺名称和ID、被投诉商品的ID等信息,权利人提起诉讼时,如果想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曾经进行过投诉,而平台处理不及时,需要耗费更多的精力。

二、研精竭虑起诉前,证据提交玄机藏

(一)万事谋定而后动

网店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案件每年都有数万件,属于司空见惯的常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法院通常仅判决销售侵权商品的卖家承担赔偿责任,而电商平台只要及时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常见的理由是电商平台提供交易场所,并未从侵权商品的销售中获益,只要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链接,即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过,我的目标是让电商平台承担责任,促进平台切实履行监管义务。这样才能彻底地解决问题,也有利于维护整个出版行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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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SURZet/deposit/图虫创意

为了让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我收集了大量证据,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淘宝和拼多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淘宝和拼多多从盗版书籍销售中获益。2021年,阿里巴巴集团营销服务收入为3060.7亿元人民币,拼多多的在线营销服务收入726.634亿元。商铺只有购买了平台的营销服务,才能将自家商品出现在买家面前。

(2)淘宝和拼多多是网上交易的组织者,它们制定服务规则、参与交易过程并处理交易纠纷。淘宝和拼多多对平台上的交易有极大的控制力,需要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

(3)淘宝和拼多多并未履行与其技术水平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阿里巴巴2017年即可主动防控97%以上的侵权产品;2018年提升假货识别能力,推出图书版权保护计划,与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签约;2019年打假技术获多项大奖;2020年打假技术进持续升级,成为版权保护新技术推广站点;2021年技术继续升级,推出“版权保护计划2.0”。拼多多2019年研发费用高达38.7亿元,号称应用人工智能算法能识别97%以上的假冒和侵权商品,对平台上的图书商品进行24小时线上巡检。此外,盗版书籍的识别难度要低于其他侵权产品,因为出版的书籍都有对应的ISBN编号,且书籍上都有标价,可以通过价格不合理识别盗版。阿里巴巴和拼多多的技术能力完全可以发现平台上的盗版书籍,却未及时采取技术措施,存在明显过错。

(4)淘宝和拼多多并未按照“通知-删除”规则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根据《电子商务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平台在接到投诉人的有效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淘宝公司接到投诉后,并未立即删除侵权链接,而是等到被投诉人的申诉不成立后才删除。淘宝公司延后了删除链接日期,导致我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拼多多则是在我提交了符合要求的投诉后,判定我投诉失败。

(5)淘宝和拼多多并未履行版权保护协议。涉案书籍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该社是“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的成员。淘宝和拼多多先后和该联盟签订图书版权保护协议,有义务对联盟成员的书籍提供主动保护。

(6)拼多多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为权利人的维权设置了众多障碍,具有明显过错。

(7)落实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监管责任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需要,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政策。2021年网络渠道的书籍销售已占到全部销量的78.52%。只有平台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才能从源头解决盗版泛滥的问题。

(二)庭前交锋暗流涌

在本次诉讼维权行动中,我在好友许文律师的帮助下,对1家淘宝店铺和5家拼多多店铺进行了公证购买。这6家盗版店铺的注册地都在山东省,发货地都在佛山市。淘宝上和拼多多上的盗版书籍版本不同,淘宝上的盗版书籍质量较高,而拼多多上的就显得有些粗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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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左至右分别为正版、淘宝版和拼多多版图片来源:杨敏锋的手机

在本轮诉讼中,我挑选了1家淘宝店铺和1家拼多多店铺作为被告,同时将淘宝公司和拼多多列为共同被告,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提起两件诉讼。拼多多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一审法院驳回,拼多多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拼多多作为国内经验最为丰富的被告之一,很清楚禅城区法院具有管辖权,提管辖权异议就是想拖延时间。实践中,滥用管辖权异议已经成为被告拖延诉讼的重要手段。有不少法院通过训诫和罚款等方式对此类不诚信诉讼的行为进行规制。我目前还有4件案件尚未提起诉讼,如果拼多多在接下来的案件中依然提管辖权异议,我也会考虑向法院建议对其进行训诫和罚款。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淘宝和拼多多作为被告,在庭审前都提交了证据和答辩状。淘宝公司是在接到起诉状后第一时间提交,而拼多多则是直到开庭前几天才提交,后者留给我的时间并不充裕。两家公司的基本思路也相同,主张自己只是平台,并非直接侵权人;自己尽到了事先提醒义务,也对卖家的身份进行了审核;自己事先并不知晓侵权行为,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措施等。

当然,两家公司的证据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淘宝公司提供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和《淘宝网出售假冒商品认定和处罚规则与实施细则》都是已经过期的版本,已被新的版本取代。此外,淘宝公司的证据可能是多次复印后的版本,清晰度不佳。

拼多多提供的涉案订单信息和操作日志显示,拼多多在2021年9月8日上午7:02删除侵权链接。不过拼多多在9月10日判定我投诉失败,删除链接在先,判定投诉失败在后,不符合常理。此外,删除时间是上午七点,离九点上班还有两小时。为此,我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并不认可。拼多多还主张我的投诉不构成有效通知,但问题是我是在拼多多的平台,按照拼多多制定的规则进行投诉。另外,如果我投诉不成立,那拼多多也没有必要删除侵权链接。

六、输赢成败,又争由人算

(一)结局在意料之内

淘宝案的庭审是2021年7月5日,拼多多案则是7月29日。在淘宝案中,我前往佛山开庭,但由于疫情影响最终未能进入法庭,只能在法院门口的走廊,通过线上完成庭审。在拼多多案中,我选择了线上开庭。在两案的庭审中,盗版卖家都未出庭,拼多多和淘宝都委托本地律师出庭,代理权限均为一般代理。代理律师并没有权利代表平台作出实质性决定,其工作职责仅限于在庭审中代表平台进行证据质证和一般性的辩论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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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杨敏锋的手机

庭审过程围绕着双方提交的证据展开,双方的主要立场在前文中均有表述,这里不再重复。两件案件的庭审过程效率都比较高,耗时均不到两小时。两案的判决作出之日均为8月17日,淘宝案的送达日期是9月7日,而拼多多案的送达日期是10月21日,相差一个半月。

两案一审判决如出一辙,都判定卖家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淘宝卖家的赔偿额为2.5万元(含合理费用),拼多多卖家的赔偿额为6万元,淘宝和拼多多都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在论证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时,除当事人名称外,其余内容一模一样。如在“拼多多案”中,法院论述如下:

对于原告认为被告寻梦公司(即拼多多)应共同赔偿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寻梦公司作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案证据并未反映被告寻梦公司涉入了被诉侵权商品信息的编辑发布及销售获利。其次,被告寻梦公司已经按照公示的淘宝规则对被告良品图书店进行了身份认证,并在规则中作出了交易信息发布者不得发布违法信息的事先声明和警告。同时被告寻梦公司亦设置了相应的维权投诉指引,并且在诉前基于原告的投诉对侵权链接进行处理,因此被告寻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履行与其管理能力、技术能力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综上,本案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被告寻梦公司对被告良品图书店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其对被告良品图书店销售案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总的来说,在两案中,我用于证明电商平台需要承担责任的证据都被无视,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我在两案中都主张按照权利人的损失来计算赔偿金额,毕竟盗版书籍销量和我每套图书的版税都是确定的。不过法院均认为“由于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亦不能确定”,最终依然适用法定赔偿。

顺便提及的是,上述案件的被告为拼多多,判决中写的却是“淘宝规则”,这应该是复制过程中产生的笔误,没必要重点强调。

(二)理由在意料之外

在淘宝案中,法院对证据的认定中规中矩。在拼多多案中,我没有意料到证据认定方面还会产生波折。在该案一审判决中,相关表述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辩提供的证据经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并已记录在案,结合各方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13、27-30、32、34-36、38-40、43、46-48、50、52-53,被告寻梦公司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14-26、31,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3、37、41、42、44-45、51无原件核对,本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49系原告单方制作,本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寻梦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1-13、27-30、32、34-36、38-40、43、46-48、50、52-53等,我均通过原件、公证书、时间戳等证明其真实性,拼多多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审法院本处的“不予确认”应当是“予以确认”的笔误。

证据14-26和31证明内容是拼多多平台并不禁止盗版书籍销售商重新上架盗版书籍。这些证据用以证明拼多多存在过错,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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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Premium_shots/deposit/图虫创意

证据33、41-42、44-45、51主要是从案例数据库、中国知网、权威新闻网站上打印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感谢好友兼同事卢敏律师提供法律依据),这些电子证据视为原件。证据37是拼多多App中的聊天记录,我手机中保留有原件。我在庭审时明确表示,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可以当场上网核实,而拼多多和法院并未要求核实。我很遗憾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未获得认可。

此外,法院判定我对拼多多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让我非常诧异。我在证据质证意见、庭审过程中的陈述以及庭后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都明确表示对拼多多证据4(即涉案订单信息和操作日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也指出了该证据中存在的矛盾之处。

七、虽千万人吾往矣

在两案中,法院均判决电商平台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结果对我来说就是失败,毕竟我的终极目标是推动规则改变。在目前的规则下,电商平台从侵权商品中获益却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平台对侵权行为采取纵容态度。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无端消耗宝贵的司法资源。这样的情况明显不合理。

事实上,一些法院也意识到问题根源,在研究报告明确指出现行裁判规则中的不合理之处,主张电商平台需承担知识产权法律责任。不过司法有被动性,要遇到合适的案件才有机会发表意见。在两案中,我已经尽力做到极限,案件涉及到此类案件的众多争议焦点,法院可以对大部分问题作出明确的回应,为对今后的类似案件起到明确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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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妃倾城摄影师阿龙/tuchongshequ/图虫创意

我清楚,和大公司(尤其是拼多多)对抗必然会付出代价。据说当初起诉拼多多“砍一刀”永远看不到头的刘宇航律师,在起诉后被投诉了四次,其中两次是来自拼多多的实名投诉。发表《黄峥看不到,拼多多盗版中国》,揭露拼多多上盗版书籍泛滥的“漾财经”遭到拼多多起诉,索赔500万元。

也许我今后也会有类似遭遇。不过在人的一生中,总有一些事情会让你奋不顾身。

我对前述两案均已经提起上诉。

欲知后事如何,请期待“淘宝、拼多多销售盗版‘通关秘笈’案(第二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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