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机构实力排名(北京法考培训机构排行榜)

对于我个人而言,本人的法考在某种意义上是经历坎坷多舛的。或是师资力量有限,或是课程时间安排有所冲突,抑或是受限的教学风格与个人兴趣趋向不符,我先后在不同阶段辗转于多个法考培训机构,在多次找寻适合自己的法考机构的过程中屡屡碰壁。但最终结缘于桑磊法考,“诗意地栖居”于此,与它一起度过备战法考冲刺阶段的艰涩时光。

几经嬗变,几次畏难,几欲放弃,几般汗水、辛酸与苦楚,都在桑磊法考的陪伴与指引下掩于岁月,安于内心,成为融合自我内里心性的砥砺经历,变为筑成法考过关的里程碑的基石之一。

回望过去,我深深喟叹于一些植根记忆的重要节点,以及在此节点之上桑磊法考对于我的帮助。因此,在备考的高压状态下满血复活之时、在佳绩傍身的当下,“忆往昔峥嵘岁月稠”,成功“上岸”的我萌生出将“中流击水”的经历与“风华正茂、挥斥方遒”的可畏法考后生一同分享,期盼着我个人的一些经验与心路历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鼓舞到其他冲刺法考的仁人志士,以更饱满的信心,在桑磊法考的科学指导、合理安排下“浪遏飞舟”,成功上岸!怀揣着这般的情怀与希冀,我以备战心血为墨,以法考成绩为笔,开始书写这篇心得体悟。在开篇写下“诗意地栖居”这几个字时,备战法考的记忆碎片仍熠耀着,一幕幕闪过我的脑海,在时光荏苒之后,使我仍然为此动容,铭心刻骨。

我并非法本出身,也并未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工作多年的我亦早已失去旧时读书的状态与激情。因此对过去的我来说,我从未想过我与“法考”——这本是与我的人生轨迹相平行的、不会交集的线路相结缘。但就在紧急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近年,应急法治的重要作用可见一斑。作为公安单位的工作人员,我在抗疫的一线深刻认识到了法治对于现今社会的重要性,当下依法防疫、抗疫都必须注重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方面。正如后来在培训课程中桑磊法考的老师所言,法律贯穿着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此大背景下,参加司法考试以便更好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这枚种子也便由此在现实的沃土之中埋下希冀,萌生念想。

因此,凭借着一腔热血,我在工作之余备战法考。法考之难无需过多言语。作为大龄考生,这些种种的困难,以及之前辗转、找寻适合自己的法考机构的过程之中面临的难处都让我偶有迷茫之时,甚至有时产生畏难的情绪。但在上过桑磊法考开设的民法、民诉、商法和民事综合等课程之后,我深感奋战伊始云山雾罩的境况已为光风霁月。或许也是一种缘分,我深感老师的授课风格与我的接受偏好高度契合。桑磊法考的老师以现实的实例为切入口与突破点,与以往其他机构的咨询方式、讲授风格不同的是,他们并不会给学生画大饼,去描绘法律人的无限前景,也不会空讲题目、填鸭式地单向输入与教育,而是立足于当下,真正从中国的现实民生社会入手,寓教于学,寓学于实,寓实于法,脚踏实地,联系实际,帮助学员以最高的效率和最灵活的方式获悉出题意图,真正掌握相关知识点,逐一破解各类题目,深入记忆法条内容,充分调动起我们的主观能动性与学习热忱。我个人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老师们在授课时真正做到以真诚的情怀、真挚且负责的态度和诗意的阐释联系生活,解构生活,建构法制健全的精神生活。我认为这是桑磊法考的老师们所传递的“法律美学”,呈示着法律力量的美感与深度,让学员们获得灵魂上的共振——至少我对此是深有感触的。

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行政法老师在课上从一些行政处罚类案件进行引入和拓展,以严谨的逻辑和清晰的条理,结合法律实务,引导我在汲取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加深记忆,从行为的客体、行为的客观方面、行为的主体和行为的主观方面进行深入的探析与引导,结合现实实际,辅之以法理精神作为上层建筑层面的集中式牵引。这种教学方式让我深受启发,在课堂学习以及自我复习的冲刺阶段中对于疑难之处抽丝剥茧,拨云见日。不仅仅是行政法的老师,有不少的老师们也都会在分析案件、传道受业解惑的同时传递具备普适性的法理精神。这便是最令我为之动容的地方。无数次的桑磊法考的课堂之中、无数次下班后深夜挑灯备战法考之时,当我听到老师在讲授知识的同时也强调着、传递着法理精神,当我深刻领会到跃然于灯下影绰的桑磊教材终极主观题上那些知识点、题目之中蕴含的法治精粹,我时常产生一种“人题合一”的氤氲氛围,深陷于法律的“诗意”之中。这种“诗意的栖居”方式是其他机构的老师们所不曾展现的。

或许这对于学员的法考备考过程并无直接的功利性作用,但我认为这间接助力我们的素养提升。而且我更注重从法律发展的滥觞上对于“法律”本身的阐释——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知其源,才是一个法律人在真正意义上需要掌握的第一要务。否则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哪怕获悉法律知识,甚至是通过了法考,也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难以拥有“法律”的嚆矢之性以及“法律”本身所蕴含的坚毅智性、怜悯的暖流和自省的暮鼓晨钟,难以以更冷静、更勇敢和更深邃的视野长足发展。因此,我个人认为这种注重法理精神的老师们绝对拥有更高的格局,以普适性的全局观、以法律精神的人类文明观融于教学实际,以摆渡者的角色引导着学生越过津渡,登堂入室,去引导学生一同探寻法考巧技,助推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参与到法治发展历程的洪流之中,并由此溯源而上,寻觅至真、至纯、至善、至理。这便是我在开篇伊始提到的“诗意的栖居”的缘由。

在以132高分通过主观题的现在,回望备考历程,现在的我栖居于法律的“诗意”之上,在个人生活、在工作之中都深刻感受到法律所发挥着的重要作用。“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有法律,就会有相应的社会秩序,“律者,天下之大信”,使得一切困苦窘境处于一种可控的范围之内而不堕于失序。这便是桑磊法考的老师们给予我的最重要的思想启示。这种法律的精神是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而是更为广泛、普世的精神价值要旨的呈现,得以使人挥法律之利剑,执正义之天平。因此,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我自律、自强、自励地通过了法考,以与时俱进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装备自我,在法律推进的过程中,在工作之时,有了更专业的法律知识水准傍身,更加注重践行最基本的法律条文,进行更为全面、具体的判断,兼顾国法、天理与人情,力争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之间的辩证统一!诗意地栖居在法理精神之上的我也会更加努力地献出自身的一份力、散发自身的一束光,在党和国家的号召下,努力做好自己分内的事,助推社会法治进程发展,让广大老百姓都诗意地栖居在法治精神之中!

再次感谢桑磊法考的老师们带给我的收获与启示!老师们帮助我通过法考,同时也启发着我探寻法律的初心。法律,可定风云,能聚民智,能护民权,能安民心。因此在未来,我会更加坚定自己的初心使命,坚持做好一个“法律人”所应具备的法理素养,不忘初心,继续维护法律的不灭荣光,并以此为灵感与契机,将桑磊法考给予我的这些启示通过这篇心得分享给更多的法考预备役学员们,让我们一起向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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