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使用错别字以及什么等情形(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 世界两字)

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使用错别字以及什么等情形(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 世界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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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近日,上海某文化传媒公司因其艺人李某在微博广告中把“躺赢职场”和女性内衣进行关联,存在物化、歧视女性的倾向,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被上海奉贤市场监管局罚款20万元。

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使用错别字以及什么等情形(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 世界两字)

这一处罚迅速登上热搜,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于广告的讨论。广告应该怎样打,才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高销售量?今天奉法君和大家聊聊《广告法》和广告禁止的那些事儿。

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使用错别字以及什么等情形(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 世界两字)

本文作者:洪晓慧 上海奉贤法院商事审判庭

奉法君,我有一家包子铺,我写了一句广告词是“奉贤最好吃的包子”,我保证这是奉贤最好吃的包子,秘方祖传哦!

这个不可以。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例如杭州方某某炒货店因使用“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全中国最好吃的栗子”等广告词被罚10万元。

这是典型的使用绝对化广告语而被处罚的案件。在该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认为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仅误导消费者,不当刺激消费心理,造成广告乱象,而且贬低同行,属于不正当的商业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您广告词中的“最好吃”就是绝对化的用语,奉法君建议您尽快修改广告语。

那么我经营一家咨询公司,我的宣传广告词是“已经服务15000家公司,是一站式企业综合服务领导品牌”可不可以呢?

这个也需要注意哦!广告始终要做真实、清晰,不能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成为领导品牌和服务15000家公司是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若只是为了凸显宣传效果,虚构销售状况、产品性能等信息,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例如近期一个国内知名益生菌饮品公司,因宣传“益生菌在新冠病毒防治中有重要作用”被罚款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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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的内容要真实!真实!!真实! !!

奉法君,我是一家音乐教育培训机构,我用我们个别学生的学习效果作为广告宣传总可以的吧,而且这个学习效果可是绝对真实的,就用学生家长原话做的广告词呢!!

这就涉及到对于教育培训行业广告词的特殊规定啦。《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你刚才提到的用学生的学习效果做宣传广告就是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说明,也是不合法的。

奉法君,我是一家置业公司,最近我们在销售一个商业中心的商铺,你看我这样的宣传语吸不吸引人,合不合法:“投资商铺,入手门槛低、投递风险小、收益有保障”。

奉法君温馨提示:承诺诚可贵,合法价更高。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不得承诺升值和投资回报。您这里“收益有保障”不合法哦,赶紧改改吧!

法条参考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以上典型的违法广告,案例均取自于真实的行政处罚案例。总的来说,真实、清晰是对广告宣传的最基本要求。此外,广告应该以一种健康的方式表达出来,即广告宣传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如果消费者因虚假广告使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又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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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的规定,消费者:

1、商家虚假广告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请求消费者保护协会调解;

3、也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商家承担民事责任。如联系不到商家,也可以要求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先行赔偿。

法条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作者:洪晓慧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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