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老人的监护情况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现结合工作中碰到的情况就监护人问题简要分享如下。
先简要看下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内容
顺序 |
需要注意的情况 |
变更及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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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的监护人 |
一、成年人在完全行为能力时可以提前协商指定监护人; 二、无特殊情况的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5、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
1、监护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 2、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居委会指定监护人; 3、对指定的监护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 4、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
1、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2、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法律规定到现实应用是存在一定距离的,法律规定如上述表格,但是现实里怎么确定监护人?当一个成年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监护人办理被监护人相关事务时因无权威的监护人证件或者权威的文书导致监护人维护被监护权益时困难重重。那又找哪个部门来给自己出具权威的文书来证明自己监护人的身份呢?
面对上述难题,我们就需要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分别处理了,根据法律规定可知监护人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协商指定的监护人
该种情况是指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提前协商指定特定人员作为其将来的监护人。
该种协商指定一般情况下会到公证处进行相关公证,公证处会出具正式的公证文书,当特定情况发生后该特定人员即成为该人的监护人。如果该指定未经公证,只是双方之间签署的协议书,则该种情况下可以参考下面向法院确定监护人的程序来取得相关法院文书。
2、指定的监护人
从法律规定来看,在无被监护人协商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下,相关人员按照自己所处的位置结合法律规定的监护人顺序便可判断出自己是否为该人的监护人。但是法律规定并不具体到个人,尤其是面对在同一顺位有多人的情况下,我们怎样确定监护人?这就涉及到居委会指定或者法院指定。
1)村委会、居委会指定监护人
从法律规定来看,监护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确定不了或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居委会指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
因村委会、居委会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并不具有足够的能力来审查处理指定监护人的申请,故向村委会或居委会申请出具指定监护人材料时具有一定的难度。
2)法院指定监护人
社会对法院的文书具有较高的认可度,故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更为普遍。
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是法院的一种特殊程序,在申请确定监护人之前需要先行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宣告公民限制行为能力人。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申请确定监护人。
需要注意的是,先申请宣告为无民、限民程序再申请确定监护人为北京地区确认监护人程序,北京之外的法院有将两个特殊程序合并处理的情况。另外需要注意监护人可以是一人监护也可以是多人共同监护,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作者:连莹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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